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9932998号“VOGUEBU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587号
申请人:康泰纳仕出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时尚巴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3日对第19932998号“VOGUEBU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VOGUE”时尚流行杂志,发行量较大,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63135号“VOGUE”商标、第7326436号“VOGUE”商标、第8379873号“VOGUE”商标、第8762928号“VOGUE”商标、第15439837号“VOGUE”商标、第9376422号“VOGUE GIRL”商标、第8230923号“VOGUE LIVING”商标、第12700697号“VOGUE 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标专用权,其注册与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打印件作为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6年5月12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9日经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2019年1月21日第1632期《商标公告》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7年6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八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其中引证商标六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引证商标五于2014年9月29日申请注册,2016年5月27日初步审定公告并于2016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民法通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已在2013年《商标法》中有所体现,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我局认为,根据查明事实1、2,引证商标五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同时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VOGUEBUS”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组合“VOGUE”,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列商标或者商标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使用,容易导致标有争议商标的服务系来源于申请人或认为其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引证商标六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除商标权外其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而鉴于申请人已将诸引证商标注册,我局亦已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诸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其基于在先注册取得的权利予以了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