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爆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525061号“爆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166号

       

      申请人:安庆麦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25061号“爆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522669号“爆满烧烤城”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的第4522669号“爆满烧烤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无效,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于2018年9月20日因注册商标专用期限届满未续展已无效,至本案审理时,无效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爆满”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