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唤能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033614号“唤能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371号

       

      申请人:唤能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洲洋和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33614号“唤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26647号“唤能”商标、第17320830号“焕能”商标、第15501857号“唤能糖”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三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三信息、引证商标二注册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其申请注册商标列表、引证商标三注册人官网页面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0404号决定不予撤销,故其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蜂王浆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唤能”与引证商标二“焕能”、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唤能”的呼叫相同,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隔离观察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王浆一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王浆一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