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兰心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8684469A号“兰心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681号

       

      申请人:浙江兰欣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市兰心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9年6月27日对第28684469A号“兰心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以谋求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争议商标是对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复制和模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被申请人抢先注册商标的官网查询截图;2、被申请抢先注册的名称已经在相关行业使用宣传情况;3、在先行政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合法,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不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商号相同,是被申请人原创,用于实际生产经营,并无抢注的主观恶意及客观行为。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2日申请注册,2019年1月14日在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取得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其该项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