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935285号“CLUSTAR 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003号
申请人:北京瀚海星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35285号“CLUSTAR 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2614号“Grape City Dus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引证商标显著识别之一文字“Duster”设计的视觉效果容易使相关公众识别为“Cluster”,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之一文字“Duster”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