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085335 - 商评字[2020]第0000085062号 - 申请人:成都恒美毛发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8533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062号

       

      申请人:成都恒美毛发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志创天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853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04787号“三博水科技amb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3610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9627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445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705835号“物美w.to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11779号“明圣楷MINSUNK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外观设计以及实际使用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之中,撤三决定尚未作出,故仍视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