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康养互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761975号“康养互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059号

       

      申请人:北京众寿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61975号“康养互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11809号“康养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791129号“中国康养集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928811号“康养健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431208号“3D康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471371号“康养学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798637号“中国康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636378号“康养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557969号“5S康养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5116115A号“可道康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构成、含义、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六已经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在驳回复审流程中对引证商标二、三、六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对引证商标四、五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康养互联”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七至九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均以“康养”为主要词汇,且不足以形成独特含义从而使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七至九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七至九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至九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