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742997号“大化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053号
申请人:李杰春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42997号“大化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化工”由纯汉字组成,该标识使用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