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elt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3194号“elt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4478号

       

      申请人:艾尔达许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3194号“el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39793号“elta及图”商标、第G1281491号“ELTA及图”商标、第13762495号“EI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声明放弃“无线电设备、移动电话座、室内天线、无线电和电视接收机、手机包、图像处理设备和声音再现设备、电缆装置、用于外部屏幕或监视器、放大器”九项商品,则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未构成类似商品。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声明放弃在“无线电设备、移动电话座、室内天线、无线电和电视接收机、手机包、图像处理设备和声音再现设备、电缆装置、用于外部屏幕或监视器、放大器”九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愿,商标局就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九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因此,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天线、组合汽车立体声设备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附件、组合汽车立体声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教学学习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字母“elta”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字母“elta”、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字母“ELTA”、引证商标三“EIT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