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944009号“安达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832号
申请人:平南县上渡街道安达康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44009号“安达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69842号图形商标、第14683293号“贵州龙GUI ZHOU LONG及图”商标、第18138241号“粒圣LISHENG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静
孙萍
王靖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