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elta German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3064号“elta German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4480号

       

      申请人:艾尔达许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3064号“elta Germa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5136号“elta”商标、第7999908号“el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1类上的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煮蛋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烤面包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字母“elta”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字母“elta”、引证商标二“elta”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