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466599号“COM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005号
申请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66599号“CO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461461号“COMOO”商标、第10833217号“COO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化妆用具”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注册,两件引证商标在“家庭用陶瓷制品”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化妆棉”商品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庭用陶瓷制品”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