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222312 - 商评字[2020]第0000088008号 - 申请人:百度移信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22231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008号

       

      申请人:百度移信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汇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23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075045号“D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一定知名度,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行业领域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参加会展资料、荣誉资料、多酷官网、公众号及微博资料、宣传报道资料、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