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RED POIN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4726号“RED POINT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4485号

       

      申请人:RED POINT SOLUTIONS,S.L.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4726号“RED POIN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11337号“红点”商标、第8640611号“redipoint及图”商标、第8640705号“REDIPOI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63048号“红点”商标、第G1129529号“Total Compliance及图”商标、第36196798号“红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六的权利状态待定。申请人现在与引证商标二、三持有人进行商标共存事宜商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六在注册申请审查中被依法驳回,其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人并未提供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辅助公司进行票据信息管理软件、全球材料使用费或税金估算、材料使用报告、环境立法需求及零售商报告软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字母“RED POINTS”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认读字母“redipoint”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字母“RED POINTS”与引证商标四“红点”含义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