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3301895号“焦典好太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356号
申请人:张小燕
委托代理人:厦门理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301895号“焦典好太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66695号“好太太GOOD 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35191号“好太太GOOD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783718号“好太太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565895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710839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65393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521926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读音、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他人名下在先申请商标。
2、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6年6月27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2018年5月28日在驳回复审申请中被决定在“灯;饮用水过滤器;日光灯管;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个人用电风扇;电吹风;微波炉(厨房用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驳回在“浴霸;抽水马桶;淋浴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处于一审行政诉讼中。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他人名下在“灯;热气装置;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上在先获准初步审定的商标。
4、引证商标四在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中于2019年2月18日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5、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申请中于2020年3月4日被决定初步审定该商标在“现金保险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该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6、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仍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7、引证商标七在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中于2017年12月28日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七已被决定不予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初步审定的“现金保险箱”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再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淋浴热水器;消毒设备;暖足器(电或非电的);冰箱;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指定使用的“灯;电吹风”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热气装置;龙头”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熨斗加热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二在被驳回的“浴霸;抽水马桶;淋浴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以及引证商标五在被驳回的“金属管”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的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且其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不再进行比对。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凃嘉雯
韩蓄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