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天红津旗 TIANHONGJINQ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06166号“天红津旗 TIANHONGJINQ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535号

       

      申请人:河北万迪自行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阳凯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06166号“天红津旗 TIANHONGJINQ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并没有地名的构成,可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天津”,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