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604383号“YS 奕世 YISH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013号
申请人:东莞市天行印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04383号“YS 奕世 YI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965934号“業聖 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续展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1421461号“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409246号“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4373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421465号“金衫 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705934号“益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YS 奕世 YISHI”与引证商标五“金衫 S及图”、引证商标六“益盛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防水纸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为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之一文字“YS”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之一文字“YS”与引证商标三的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水纸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