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商标局_“BBQ BARBECUE SEAS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0347360号“BBQ BARBECUE

    SEAS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361号

       

      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47360号“BBQ BARBECUE SEAS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第29923057号“BB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联系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讨共存事宜,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删除与申请商标冲突的“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项目。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局经审理认为,“BBQ”即“barbecue”,可译为“吃烤烧肉的野餐”。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仅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对我局于2019年12月28日寄送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提交了以下意见:申请商标没有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人已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了相同商标,从未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提交了在先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于2019年7月27日刊登《注销公告》,注销该商标在“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他人名下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BBQ”、“BARBECUE SEASON”组合而成,其中,“BBQ”即“barbecue”(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七版第152页),“barbecue”可译为“烤架,户外烧烤”(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七版第142页);“BARBECUE SEASON”可译为“烧烤季节”。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或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或与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