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754019号“森尼 SUNN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416号
申请人:河北森尼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4019号“森尼 SUN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7371号“香溢 SUNNY及图”商标、第4497669号“SUNNY及图”商标、第32402749号“Sunny party”商标、第33533952号“SUNNY SKY 天美教育”商标、第32402769号“Sunny tea”商标、第32402775号“Sunny coffee”商标、第1599939号“SUNNY 香溢旅业及图”商标、第4497671号“SUN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四、引证商标三至六的权利状态均不稳定,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五、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行业不同,共存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五在植物展览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在植物展览、学校(教育)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植物展览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八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SUNNY”,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幼儿园、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八核定使用的幼儿园、文娱活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八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八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八所有人所处地域、行业不同的理由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