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873017号“席梦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695号
申请人:美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3017号“席梦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申请商标的真正所有人。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已为中国公众所普遍知晓,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特定的联系。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不是床垫产品的通用名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75264号“席一梦一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且引证商标已被驳回。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介绍、门店信息介绍、推广活动及报道、商铺图片及设计合同、销售统计、媒体报道、合作酒店名单、广告投放合同及实际投放图片、相关文章、文献检索报告、报纸期刊刊载内容、京东官方旗舰店首页、天猫旗舰店首页、荣誉、行业标准节选、产品宣传手册、广告页报道及文献复制证明、官方网站及产品目录、介绍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显著识别文字“席梦思”是床垫的通用名称,在弹簧床垫等商品上不宜为一家独占,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