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561881号“deepcha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692号
申请人:北京深安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61881号“deepcha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25169号“DeepChain”商标、第33330335号“深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拥有了大量的固定客户群体。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的先例。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行政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deepchain”构成,其中“deep”可译为“深的”等,“chain”可译为“链条、链子”等,二者组合使用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深的链条”等,与引证商标一字母“DeepChain”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中文“深链”含义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笔记本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