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627183 - 商评字[2020]第0000102625号 -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627183号“伊然乳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625号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7183号“伊然乳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广泛使用。申请商标系对商品原料特点的真实描述。申请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的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乳矿品牌使用材料、成分声明、生产工艺、许可证明、质检报告、检验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中文“伊然乳矿”完整包含了第31720405号“伊然”商标、第31720405A号“伊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伊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非活);水果罐头;腌制水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食用油脂;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食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海藻提取物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