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568313号“高德实时公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529号
申请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8313号“高德实时公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第4459294号“高德中心”商标、第6131338号“高德置地”商标、第6776893号“高德置地广场及图”商标、第4237801号“德高”商标、第22090593号“高德置地广场”商标、第6500833号“德高JCDecaux”商标、第23636563号“高德国际家居及图”商标、第23261766号“德高JUDecaux”商标、第23161768号“德高”商标、第23428484号“高德中心”商标、第25884617号“德高”商标、第31062023号“德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诸引证商标已经在类似服务上共存,说明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部分引证商标权利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宣传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复审案件的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引证商标七、十尚处于驳回复审案件审理中,引证商标十一处于无效宣告案件审理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高德”,其与诸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高德”、“德高”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外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引证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十、十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