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905056号“人才职业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608号
申请人:北京亮马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5056号“人才职业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独特含义,具备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介绍、纳税申报表、电子缴税付款业务、税收通用完税证、服务许可证、资格证、感谢函、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品牌logo设计服务委托合同、备案登记表、相关文件、域名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受理通知书、订货合同、网站建设合同、域名注册合同、相关附件、招聘会员合同、服务发布合同、宣传海报及名片、宣传单、猎头服务合同、收据、货运单、发票、银行电汇凭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人才职业网”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标识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标识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我局对此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