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271404号“飞羽鸿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796号
申请人:杭州乔艾思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271404号“飞羽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8662号商标、第1421910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标识性文字“飞羽鸿”与引证商标二“鸿飞羽”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家具、床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头、羽绒枕头、软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枕头、羽绒枕头、软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项佳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