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052791号“中网网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124号
申请人:建拓极光(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52791号“中网网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18830号“中网”商标、第4733889号“中网传媒”商标、第29470519号“中网头条及图”商标、第31108528号“中网国际”商标、第32428709号“中网互动”商标、第34994326号“中网在线”商标、第6536082号“NINE DRAGON EMPEROR 及图”商标、第6536081号“九龙皇汽车美容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七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六处于注册审查程序中,请求我局等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维持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已无效;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中被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五、六已无效;引证商标七、八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五、六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七、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的驳回复审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该决定是否生效。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相同服务。申请商标在该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寻找赞助”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