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610711 - 商评字[2020]第0000107888号 - 申请人:泉州市神马众创空间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10711号“芝麻菜市场ZHIMACAISHICHANG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888号

       

      申请人:泉州市神马众创空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0711号“芝麻菜市场ZHIMACAISHICH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89440号“芝麻菜及图”商标、第7006508号“芝麻”商标、第19162480号“芝麻认证”商标、第16415956号“金芝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