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46572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575号
申请人:西安合气道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57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60331号“三蝶 THREE BUTTERFLIES及图”商标、第21360433号图形商标、第348630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的先例。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宣传彩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被我局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三的图形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