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550639 - 商评字[2020]第0000099605号 - 申请人:北京三清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50639号“三清互联SanQingHuLi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605号

       

      申请人:北京三清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帮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0639号“三清互联SanQingHu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20741号“三清”商标、第9804385号“三清堂”商标、第26224153号“三清双耳饮SANQINGSHUANGERYIN”商标、第36495057号“三清虾铺”商标、第3488825号图形商标、第1779213号“中棉紫光及图”商标、第7802760号“首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检测报告、合同、发票、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三清互联”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三清”、引证商标二文字“三清堂”、引证商标三文字部分“三清双耳饮”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材料分发;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设计;商业管理咨询;拍卖;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