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639132号“万奇翼 IOT Big Dat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565号
申请人:内蒙古万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39132号“万奇翼 IOT Big Da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88533号图形商标、第14172579号“VIS'V及图”商标、第13974856号“冠庆消防及图”商标、第19148384号图形商标、第16652394号“IOT”商标、第19103526号“IOT”商标、第14126261号“I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致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处于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