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47377号“雨俊瑶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562号
申请人:宋四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47377号“雨俊瑶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瑶海”二字并不能作为判断商标的唯一标准。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