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194081号“嘉学互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546号
申请人:浙江嘉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4081号“嘉学互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89707号“嘉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使用地域不同,并且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注册商标信息截图;使用及宣传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嘉学互助”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文“嘉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同时使用在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