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104890号“喜莱瑞 猪扒包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888号
申请人:陈富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04890号“喜莱瑞 猪扒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060736号“猪扒包”商标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第11060736号“猪扒包”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也应获准初步审定。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中以“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中并无引证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茶饮料、甜食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消除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