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03482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739号
申请人: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348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图形商标,具备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际和地区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情况、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对汉字“毒”的不规范使用,且“毒”一般指“有害的性质或有害的东西”,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另,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高尚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