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706204号“ECOTRON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773号
申请人:采埃孚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706204号“ECOTRON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02039号“ECO TRON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联系签订共存协议,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的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协议》原件。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的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协议》原件,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动车辆用变速箱及其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卡车拖车用的轮轴和轮轴结构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