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2889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532号
申请人:惠州市渡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济纬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288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立自主设计,已在先使用,已得到市场的认可,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并未侵犯他人利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13206号“悦·微米及图”商标、第15157689号“MORE & MORE ELECTR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画册、相关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亦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上述商标使用在扬声器喇叭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