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370026号“新天地 NEWORLD 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530号
申请人: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闫会玲)
委托代理人:郑州迪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0026号“新天地 NEWORLD 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转让至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在商品房建造、拆除建筑物、建筑设备出租、工厂建造、砌砖、铺路、港口建造、砖石建筑、铺沥青服务项目上的复审申请。申请人就申请商标所指定的“建筑物防水”服务项目上已经进行了大量的财力物力的投入。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96038号“红都新天地”商标、第13936899号“翡翠新天地 EMERALD NEW WORLD”商标、第13096270号“新天地e家”商标、第3013103号“NEW WORLD”商标、第6587579号“新天帝”商标、第8452830号“新天第”商标、第5834444号“新光天地”商标、第5834538号“新光天地”商标、第30411598号“东方新天地”商标、第25093728号“新天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XT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及引证商标七提出撤销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在3702服务项目上的注册,该决定尚未生效,但其生效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在3702群组服务项目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在3702群组上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商品房建造、拆除建筑物、建筑设备出租、工厂建造、砌砖、铺路、港口建造、砖石建筑、铺沥青服务项目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所有人均系本案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物防水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新天地”与引证商标一中文“红都新天地”、引证商标二显著是别的中文“翡翠新天地”、引证商标八经一定设计的中文“新光天地”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与引证商标五“新天帝”及引证商标六“新天第”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且与引证商标十起显著认读的中文部分“新天地”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四“NEW WORLD”含义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建筑物防水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八、十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