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泰康长护险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765272号“泰康长护险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521号

       

      申请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65272号“泰康长护险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整体无固定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22208号“康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致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泰康长护险云”构成,该文字使用使用在技术研究等指定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