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夏夜清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369137号“夏夜清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179号

       

      申请人:阿蒂仙之香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69137号“夏夜清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0580号“夏日清风SUMMER BREEZ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人是一家法国的高端香水公司,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名下知名香水品牌“L'ETE EN DOUCE”在中国相关公众中约定俗成的对应中文商业标识,经过多年的持续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明确且唯一的指向申请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详情、申请人及其品牌知名度相关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香水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夏夜清风”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夏日清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