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08573号“志诚送变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995号
申请人:江苏志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08573号“志诚送变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73465号“志诚地信及图”商标近、第5934781号“诚志”商标、第11303634号“志城”商标、第28764621号“志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的先例。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审计报告、核对表、商标设计证据、官网截图、搜索结果、合作协议及发票、协议书及发票、销售合同及发票、服务清单、买卖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由中文“志诚送变电”构成,其中“志诚”易被相关公众主要认读,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二中文“诚志”仅文字排序不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与引证商标三、四中文“志城”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技术研究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