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HOS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24692号“HOS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997号

       

      申请人:保定昊铂箱包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24692号“HOS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共存同意书等。
      经复审查明:第22758331号“HO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我局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5195224号“HA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专用期至2019年8月6日,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提交第9778359号“HOS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