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简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819471号“简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984号

       

      申请人:广州卓越制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9471号“简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16836号“简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申请人放弃“手套(服装)”商品,第15142414号“简品依柜”商标、第30643340号“简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手套(服装)”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除“手套(服装)”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