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金露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43726号“金露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980号

       

      申请人:大庆市晟拓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起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43726号“金露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0536号“露源”商标、第21549051号“金禄源 JIN LU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的先例。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产品实物图、手机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18年10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已期满超过一年,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奶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豆奶粉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中文“金露源”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的中文“金禄源”文字构成相近,且呼叫相同,二者同时使用在食用豆油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食用豆油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豆奶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