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34520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976号
申请人:北京百洋诚创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铭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452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识,且已依法获得著作权核准登记。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33624号“ZWM及图”商标、第254653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王浆、蜂胶、花粉健身膏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蜂王浆、蜂胶、花粉健身膏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亦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上述商标使用在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获得著作权登记并非其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王浆、蜂胶、花粉健身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