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Kristin E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42557号“Kristin E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979号

       

      申请人:美莎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42557号“Kristin 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04509号“Kristin 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Kristin Ess”所享有的姓名权,且引证商标权利人名下多个商标与他人较强显著性或知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其注册申请的行为明显具有恶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已依法对其提出异议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初步审定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Kristin Ess”,字母构成、呼叫相同,二者同时使用在护发素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是否侵犯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Kristin Ess”所享有的姓名权及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