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413760号“Readw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363号
申请人:上海贝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13760号“Readw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4419号“ROAD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28667号“ROAD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579020号“百路汇100-ROADW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书、合作协议、参展信息、媒体报道、网络搜索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8月20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推销(替他人);寻找赞助”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再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与商业管理有关的辅助、咨询和顾问”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与商业管理有关的辅助、咨询和顾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货物展出;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