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极美肌 SEXYLOO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422905号“极美肌 SEXYLOO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931号

       

      申请人:轩郁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2905号“极美肌 SEXYLOO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5020号“磁美人 MAGNETIC BEAU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至2020年4月26日期满一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识别特征和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整体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档案信息、百度搜索结果、翻译页面、行政判决书、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SEXYLOOK”译为“性感的看上去”,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