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708816 - 商评字[2020]第0000101997号 - 申请人:蓝瓶咖啡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708816号“BLUE BOTTLE COFF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997号

       

      申请人:蓝瓶咖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08816号“BLUE BOTTLE COFF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是固有的英文词汇,凝聚了申请人的品牌创意,整体具有可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显著特征。并且,通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及宣传,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加之申请商标所包含的外文文字还是申请人的英文字号,本身具有唯一指向性,相关公众在看到申请商标或与之相对应的中文翻译时会自然地将其与申请人及其品牌进行唯一对应。申请商标便于识别,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已在第30类商品上在先获得了国际注册了国际注册第1227790号“BLUE BOTTLE COFFEE”商标以及国际注册第1167797号“BLUE BOTTLE COFFEE CO”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此外,申请人发现已有众多包含有英文“BOTTLE”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在第30类、第32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如第19820614号“Grey bottle”等商标。以上事实均可证明,申请商标在第30类、第32类商品上具有可注册性,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实际中,申请人在咖啡馆内还大量售卖咖啡以外的饮品,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实际使用状况。加上已有大量含有“咖啡”或对应英文“COFFEE”字样的商标在咖啡以外的饮料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如第12837308号“coffee mall及图”商标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及宣传,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公司登记证明及中文翻译的公证认证件;申请人《蓝瓶咖啡的匠艺》中文版部分页面复印件;2010-2012年间国外知名杂志对申请人品牌的报道及摘译;申请人所获奖项及荣誉之媒体报道及翻译件;2015年至今部分国内知名网络媒体将申请人和星巴克之间进行比较的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LUE BOTTLE COFFEE”中含有“COFFEE”,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且“BOTTLE COFFEE”可译为“蓝瓶”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外观及包装工艺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另,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同时,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可注册性、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