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小步创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10764号“小步创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867号

       

      申请人:成都小步创想慧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10764号“小步创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4020451号“小步创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异议申请,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相混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人注册情况查询截图、荣誉证书、宣传截图、百度搜索截图、网络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初步审定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中文“小步创想”,二者同时使用在广告宣传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