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92127号“酸酸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860号
申请人:赵高阳
委托代理人:洛阳迅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92127号“酸酸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不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门店照片、配套设备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酸酸草”是一种在户外田地里常见的野生植物,将“酸酸草”作为商标使用在洗发液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性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